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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婚姻大事主要由父母或长辈决定,子女不能自行订婚。

违反尊长意志,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2. 婚书与聘财 :

男方需提交《通婚书》,女方回复《答婚书》,双方交换后婚约成立。

若女方悔婚,可能会受到杖刑;男方悔婚则无罪,但聘财不可追回。

3. 法定结婚年龄 :

最初规定男子20岁,女子15岁可结婚。

后来唐玄宗时期降低到男子15岁,女子13岁。

4.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

名义上维护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富户普遍存在纳妾现象。

5. 婚姻解除 :

离婚相对常见,有和离、休妻和义绝三种形式。

“七出三不去”原则规定了妻子可以被休弃的七种情况和丈夫不能休妻的三种情况。

6. 特殊规定 :

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7. 社会风俗 :

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离婚和再嫁比较常见,社会对离婚的态度宽容。

8. 媒人的作用 :

媒人在婚姻缔结中起桥梁作用,联系双方家庭,促成婚姻。

这些特点反映了唐朝社会的开放性和对个体意愿的一定尊重,同时也维护了封建家长制和门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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