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制度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婚姻大事主要由父母或长辈决定,子女不能自行订婚。
违反尊长意志,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2. 婚书与聘财 :
男方需提交《通婚书》,女方回复《答婚书》,双方交换后婚约成立。
若女方悔婚,可能会受到杖刑;男方悔婚则无罪,但聘财不可追回。
3. 法定结婚年龄 :
最初规定男子20岁,女子15岁可结婚。
后来唐玄宗时期降低到男子15岁,女子13岁。
4.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
名义上维护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富户普遍存在纳妾现象。
5. 婚姻解除 :
离婚相对常见,有和离、休妻和义绝三种形式。
“七出三不去”原则规定了妻子可以被休弃的七种情况和丈夫不能休妻的三种情况。
6. 特殊规定 :
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7. 社会风俗 :
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离婚和再嫁比较常见,社会对离婚的态度宽容。
8. 媒人的作用 :
媒人在婚姻缔结中起桥梁作用,联系双方家庭,促成婚姻。
这些特点反映了唐朝社会的开放性和对个体意愿的一定尊重,同时也维护了封建家长制和门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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