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通缉程序
监委通缉程序如下:
1. 通缉决定 :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如果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2. 通缉令的发布 :
通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辖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 通缉令的内容 :
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4. 通缉令的发布方式 :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5. 通缉令的更新与补发 :
通缉令发布后,如有新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 跨区域的通缉协调 :
如果通缉范围超出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监察机关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并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例如,L某逃至B省Y市后,X市监委向A省监委报告情况,由上级监委决定,并最终由B省公安厅、Y市公安局发布通缉令。
以上是监委通缉程序的详细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通缉措施合法、合规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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