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程序
执行异议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执行异议 :
对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
时间 :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行为本身的异议,可以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后六十日内提出。
方式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材料 :异议申请书应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 :
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程序 :法院将依法对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并听取异议人和被执行人的意见。
结果 :若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3. 救济途径 :
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起诉讼 :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执行异议的流程包括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和救济途径三个主要步骤。异议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裁定。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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