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听证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听证申请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 通知程序 :
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公开举行 :
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听证应公开举行。
4. 主持与回避 :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5. 参与方式 :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或委托1至2人代理。
6. 听证过程 :
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 听证笔录 :
听证应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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