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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听证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听证申请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 通知程序 :

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公开举行 :

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听证应公开举行。

4. 主持与回避 :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5. 参与方式 :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或委托1至2人代理。

6. 听证过程 :

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 听证笔录 :

听证应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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