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
1. 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当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 达成和解协议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3. 第三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在破产宣告前,如果有第三人提供担保或债务人自行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 无财产可供分配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在最后分配完结后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5. 完成最后分配 :最后分配完结后,破产程序即应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包括:
债务人注销 :除债权人债务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在终结后都会导致债务人注销。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未决诉讼提存额的存续期间开始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决诉讼提存额的存续期间开始。
法院追加分配的期限开始 :管理人办理注销期限开始,法院追加分配的期限也开始。
董监高义务限制开始 :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限制开始。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破产程序的不可逆转地结束,债务人法人主体消灭,未受偿的债权继续有效,管理人需办理注销登记,并且可能涉及未决诉讼和董监高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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