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下是一些婚姻家庭法相关的名词解释:
1. 婚姻家庭制度 :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
2. 婚姻 :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3. 家庭 :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4. 祖孙关系 :例如,陈梅、陈杰、陈凯系姐弟,陈梅为供养弟弟读书终身未嫁,形成祖孙般的扶养关系。
5. 群婚 :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6. 对偶婚 :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关系相对稳定但较脆弱。
7. 收养 :通过法定途径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包括收养的积极效力(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和消极效力(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
8. 婚姻终止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9. 别居 :亦称分居,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这些概念构成了婚姻家庭法的基础,反映了社会对于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范与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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