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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条款

婚姻法离婚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协议离婚 :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 诉讼离婚 :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特定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 离婚时财产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4.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5. 离婚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 特殊情形下的离婚限制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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