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遵循《联合国宪章》第27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一票原则 :每个理事国在安理会中有一个投票权。
2. 程序性事项 :
决议需要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
在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通常不被视为否决。
3. 非程序性事项 (实质性事项):
决议需要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包括所有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
这体现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在大问题上,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需要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4. 特殊规定 :
对于涉及争端和平解决的事项,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以上是安理会表决程序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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