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退彩礼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
2.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样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然而,以下情形通常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此外,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彩礼的返还问题还需考虑当地风俗习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及公平原则。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发布的法律解释,具体案件可能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院的具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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