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违法
1. 管辖违法的情形 :
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违法受理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
2. 审判组织成立违法的情形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3. 证据取得的违法情形 :
法院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法院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法院未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或调查收集不及时。
4. 审判期间违法情形 :
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
5. 送达的违法情形 :
法院不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通知等文书,剥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上诉权。
6. 调解的违法情形 :
民事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
损害不知情第三人的调解。
7. 其他违法情形 :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制造虚假案件。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重大过失导致该裁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这些违法情形可能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和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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