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有关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原则 :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2. 案件受理 :
执法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应当立案处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及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交代的适用规定的违法、违规案件,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上级机关交办或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违法、违规案件,经审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3. 调查取证 :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并做好现场拍照或录音、录像工作,必要时,须绘制现场图。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4. 审理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5. 其他规定 :
违法行为地管辖一般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都属于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
以上是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规定,具体操作中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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