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两种在法律上具有不同效力和形成原因的婚姻类型。以下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1. 形成原因 :
无效婚姻 :是因为婚姻欠缺成立条件,违反禁止性规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
可撤销婚姻 :是因为婚姻的形成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如胁迫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等。
2. 法律效力 :
无效婚姻 :自始无效,即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 :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通常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申请主体 :
无效婚姻 :可以由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可撤销婚姻 :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即受胁迫的一方或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的相对方。
4. 撤销后的处理 :
无效婚姻 :一旦法院宣告无效,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可撤销婚姻 :如果撤销请求成功,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但在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总结:
无效婚姻是因为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相对无效,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撤销。两者在法律效力和申请主体上也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遇到婚姻问题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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