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婚姻制度
1. 一夫多妻制 :
男子可以纳妾,正妻地位较高,拥有更多家庭事务和礼仪方面的权力。
这种制度在贵族、官僚和富裕阶层中更为普遍。
2. 包办婚姻 :
婚姻通常由父母或家族长辈决定,男女双方自主权受限。
婚姻选择基于家族利益、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
3. 门当户对原则 :
结婚双方家庭需在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和文化背景上相匹配。
贵族家庭倾向于与其他贵族联姻,以加强家族间的商业或政治联系。
4. 婚姻礼仪制度 :
基本遵循传统的“六礼”成婚仪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5. 法定结婚年龄 :
男性法定结婚年龄为16岁,女性为14岁。
6. 婚姻成立条件 :
双方需达到法定婚龄,且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必须自愿结婚,禁止私自订婚和结婚。
7. 离婚和再婚 :
离婚需一方主动提出,并提供过错证据,离婚需官府批准。
8. 皇室婚姻的特殊制度 :
皇帝和公主大婚前实行试婚制度,由宫女或丫环代替与准配偶同房,以检查其身体状况和性格。
这些制度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等级制度以及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对婚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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