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程序
法庭调解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调解的开始 :
法院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中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开始。
调解可以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和审级中进行,例如在案件受理后开庭前、庭审过程中、二审甚至再审中。
2. 调解的进行 :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或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调解时,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出庭,面对面进行调解,但在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调解协议通常基于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并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3. 调解的结束 :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调解成功时,法院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失败时,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以上步骤概述了法庭调解的基本流程。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等,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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