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是关键要点:
1.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人数众多;
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2. 程序转换:
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
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意愿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3. 异议处理:
当事人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时,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4. 起诉与答辩:
原告不能书写起诉状时,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应记录相关信息和证据。
5. 证据调查与证人作证: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 调解程序:
某些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
调解协议达成且双方同意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7. 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法院可制作民事调解书,一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8. 民事调解书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有异议时,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根据调解协议补正相关内容。
以上要点概述了简易程序在民事案件中的应用,具体实施时还需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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