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案外人的申诉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可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视察工作和调查访问过程中,如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纠正错案议案。
3. 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
人民群众出于对司法公正的正义感,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时,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提出材料和意见,这些材料和意见也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
4. 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具有重新审判与否的决定权。
5. 上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 人民检察院 :
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 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 :
当事人如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有错误,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申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提交、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等。每种途径都有其特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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