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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婚姻法46条

婚姻婚姻法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裁判规则中明确指出,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例如,在王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支持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延续,并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总结来说,婚姻法46条明确了在离婚时,因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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