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以下是抗诉程序的一般步骤:
1. 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通过不同途径(如当事人申诉、国家机关转办等)发现可能的裁判错误,并进行立案审查。
2. 决定提出抗诉 :审查后,检察院如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由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抗诉决定。
3. 制作抗诉书 :检察院需制作抗诉书,明确抗诉的理由和依据。
4. 提出抗诉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5. 移送与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达当事人。
6. 开庭审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席支持抗诉。
7. 判决与执行 :审理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由相关执行机构执行。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抗诉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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