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不包括药品和危险化学品。
2. 监督管理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计量管理要求 :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 净含量标注 :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5. 自我声明制度 :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设定了排他性条款,即“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该办法针对的是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仅对短缺量作出要求,对超量未作要求。
6. 历史背景 :
此前,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4月对定量包装商品推出了“C”标志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自愿采纳这种管理方式的企业,只有当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求时,生产企业可采用自我声明方式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使用“C”标志。
通过这些规定,办法旨在确保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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