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的程序
辨认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批准程序 :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 主持与监督 :
辨认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辨认方式 :
对于人物辨认,可以采用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的方式。列队辨认时,被辨认人应按随机顺序进入辨认场所;照片辨认时,照片应打乱顺序展示,并标有编号。
对于物品辨认,可以采用实物辨认或照片辨认的方式,确保物品展示无规律可循。
对于场所辨认,可以通过展示照片、地图或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
4. 辨认过程 :
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辨认时,应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5. 记录与确认 :
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辨认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辨认方法和辨认结果等内容。
辨认完毕后,由辨认人签名确认,其他参加辨认工作的人也应该签名或盖章。
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辨认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以便为案件调查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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