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的程序

查封扣押的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批准 :
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
2. 执法人员要求 :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查封扣押。
执法人员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当事人通知 :
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 听取陈述和申辩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5. 实施查封扣押 :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不到场时,可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 法律文书 :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包含当事人信息、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物品名称和数量、期限、救济途径等。
7. 期限和延长 :
查封扣押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0日。
复杂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8. 保管和退还 :
行政机关应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查封期限届满后,若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被查封物品视为解除查封。
被扣押物品,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
以上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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