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如何办理程序
1. 基本原则 :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 案件受理 :
执法人员应当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处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及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交代的适用规定的违法、违规案件,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处理。
上级机关交办或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违法、违规案件,经审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处理。
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3. 调查取证 :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
只有经调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并做好现场拍照或录音、录像工作,必要时,须绘制现场图。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4. 审理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
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在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和审理决定等程序。
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讨论,作出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 其他规定 :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接受案件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以上是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程序可能会根据案件性质、地区差异等因素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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