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开庭程序
民事案件开庭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开庭准备 :
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
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需在开庭前3日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宣布法庭纪律。
2. 法庭调查 :
当事人陈述,原告先口头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随后陈述案情及反驳意见。
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需当庭展示证据并由对方质证。
3. 法庭辩论 :
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述各自观点并进行辩论。
4. 当事人最后陈述 :
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再次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5. 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
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作出判决。
宣读判决结果,如当庭宣判,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以上步骤完成后,民事案件将进入判决执行阶段。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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