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以及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1. 有效婚姻 :
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必备要件。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没有重婚等情形。
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 无效婚姻 :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情形包括:
重婚(已有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未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需按法律规定处理。
3. 可撤销婚姻 :
欠缺婚姻合意要件,即婚姻当事人非自愿形成的婚姻。
具体情形包括: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请求撤销。
总结:
形成原因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违反禁止性条件,可撤销婚姻是因为欠缺婚姻合意要件且当事人非自愿。
请求权人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
请求权存续期间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法律效力 :有效婚姻自始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
2024年有效婚姻有哪些新规定?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具体表现?
有效婚姻的法律保障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