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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程序

立案监督程序

立案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受理 :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2.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控告申诉部门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3. 审查不立案理由 :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控告申诉部门对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4. 通知立案 :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5. 跟踪监督 :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6. 直接立案侦查 :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7. 纠正违法 :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对于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应当立案查处。

8. 报告与建议 :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建议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刑事立案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通过以上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地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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