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些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和流程如下:
1. 启动途径 :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法院依职权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检察院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
2. 审理程序 :
原审程序 :原审为一审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原审为二审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照二审程序进行。
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原审程序的,旨在对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次审理。
3.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法院指令再审的规定。
4. 申诉与执行 :
申诉权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
审查与决定 :有关机关收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5. 再审判决 :
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裁判效力 :再审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总结:
执行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诉讼程序,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或检察院监督三种途径启动,并按照原审或再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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