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特征
1. 法定性 :行政程序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随意改变或违反法定程序。
2. 规范性 :它为行政行为提供了一套标准化操作流程,有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3. 系统性 :它涵盖行政活动全过程,从行政决策、执行到监督和救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
4. 公正性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无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 效率性 :它的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环节,缩短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时间。
6. 透明性 :它要求行政行为公开透明,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行政活动进展和结果。
7. 参与性 :它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如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表达意见和诉求。
8. 救济性 :它为受到不公正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9. 多样性 :由于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10. 分散性 :因通过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11. 基本程序统一和特殊程序分散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中,有些程序是统一规定的,而有些程序则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的基本框架,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