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 :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
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2. 提起方式 :
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头方式向法院起诉,而普通程序中口头起诉是例外。
3. 通知与答辩 :
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审理可以即时进行。
普通程序中,原告提交诉状后,法院需通知被告应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通常在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
4. 审理组织 :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普通程序通常由合议庭审。
5. 审理期限 :
简易程序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普通程序通常需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6. 传唤方式 :
简易程序中,法院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可通过电话、口头或当面通知。
普通程序中,传唤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定送达方式。
7. 审理程序 :
简易程序审理程序简便,注重效率。
普通程序审理程序相对复杂,遵循严格的诉讼阶段。
8. 法律依据 :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是为了更快捷、简便地处理争议较小、事实明确的民事案件,而普通程序适用于更复杂或涉及较大争议的案件。简易程序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大型或复杂的案件需要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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