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案件程序规定
民事案件申诉程序规定如下:
1. 上诉期限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上诉状要求 :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3. 答辩期限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 案卷和证据报送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6. 再审申请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特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7. 再审申请书要求 :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8. 再审审查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9. 再审后的处理 :
再审仍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申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使其有机会通过法律程序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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