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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1. 一般规定

定义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为“虐待”。

规定了“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明确了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规定了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2. 结婚

规定了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的处理方式。

3. 夫妻关系

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婚后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

4. 父母子女关系

规定了亲子鉴定中一方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5. 离婚

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反悔时效问题。

6. 附则

规定了解释的施行时间。

制定原则

坚持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原则。

坚持司法为民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严格依法和分步走原则。

法律依据

该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施行时间

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注意事项

该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收养的规定。

解释中保留原规定的条款有17条,无实质修订的条款有57条,有实质修改的条款有16条。

以上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概述。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请告诉我,我会尽力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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