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案件的程序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受理案件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案件。
2. 审查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予立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3. 立案 :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
4. 侦查 :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
5. 破案 :侦查结束后,对案件进行总结。
6. 采取强制措施 :如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7. 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和完善证据。
8. 侦查终结 :侦查结束后,根据案件情况销案或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9. 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10. 审判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11. 执行 :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执行刑罚。
以上步骤可能因案件类型(刑事、行政等)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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