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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条件和情况:

1. 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确凿;

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进行处罚;

处罚轻微,如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适用简易程序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2. 刑事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被告人为特殊人群(如盲、聋、哑人)、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有异议、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等。

3. 民事案件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下,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4. 行政案件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涉及款额较低(如二千元以下);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旨在简化诉讼或处罚流程,提高效率,但必须保证审判或处罚的质量,不能因追求简便而牺牲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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