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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以下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1. 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 :证据因客观原因(如时效性、物理消耗)或人为原因(如销毁、涂损、转移、隐藏)有灭失风险。

2.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批准才能实施。

3. 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 :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待查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关联的证据。

程序

1. 报告与批准 :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现场清点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清点证据,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3. 当事人知情 :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 现场笔录 :做好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 物品登记 :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并开具清单。

6. 期限处理 :自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7. 保管与解除 :妥善保管登记保存的物品,到期后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注意事项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物品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关联的物品。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只有7日,必须在7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以上条件和程序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旨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做出准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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