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
1. 印发验收通知与预备会 :
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通知,邀请相关单位和专家参加。
召开预备会,听取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
2. 召开验收大会 :
宣布会议议程、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听取生产建设项目法人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进行质疑与解答。
3.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工程现场,查看相关区域的水土保持设施环境状况和设施建成情况。
4. 验收委员会会议 :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相关各方代表及专家发表验收意见,协调处理验收中的问题,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的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5. 处理遗留问题 :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小的遗留问题,验收委员会应责成生产建设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内容进行事后核查。
6. 召开大会并宣读验收意见 :
召开大会,宣读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委员会成员表上签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主持单位小结。
7. 印发验收合格文件 :
印发验收合格文件,完成验收程序。
此外,根据相关规范和程序,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应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具体流程包括:
1. 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
2. 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
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成立验收组,召开验收会,形成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是否合格。
3. 公开验收情况 :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4. 自主验收报备 :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取得报备回执。
这些步骤和流程确保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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