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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四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

当前问题涉及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四》,但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目前并没有名为《婚姻法司法解释四》的法律文件。相反,存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它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一些关键内容:

1. 协议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后,发给离婚证。

2. 财产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存在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3. 亲子关系确认 :如果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4. 抚养义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夫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处理规则。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我截至知识截止日期前的数据,法律文件可能会有更新或变更。如果您需要最新的法律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官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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